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有望告别无法可依的现状,即日起至11月1日,国务院法制办就《征信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其中首度提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将保存5年,个人犯罪记录将保存7年。 个人征信要求和制度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,但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,个人征信业缺乏法律支持与明确界定。为此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:“征信机构不得披露、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,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。”目前,我国的个人信用报告都是通过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数据库来查询的,征求意见稿的表述就意味着,个人信用报告将保存5年,而个人犯罪记录将保存7年。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,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、遗漏时,有权要求征信机构更正。如果征信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,并书面答复申请人,该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。 截至目前,个人可随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,免费获取其个人信用报告。不过,征求意见稿对此表述为,个人每年只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,这可能意味着个人查询多次信用报告也要付费了。 此外,征求意见稿还专设一章,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,列举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信息主体的民族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所属党派,身体形态、基因、指纹、血型、疾病和病史,收入数额、存款、有价证券、不动产,纳税数额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。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,设立征信机构应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。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征信业务。 |